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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安徽工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9月14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21年10月8日
安徽工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激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和运用,维护学校及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本校工作的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在校本科生、非全日制学生和校外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3.由我校教师指导各类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设计)过程中做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
4.退休、调离我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是指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和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科技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辞书、专著、编著、教材、论文、艺术作品、摄影及录像作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主要是指我校拥有的注册商标,安徽工程大学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等。
(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我校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学知识、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配方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一)安徽工程大学校名及校名缩写,安徽工程大学校标及徽标;
(二)以安徽工程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识。
第五条 执行学校任务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掌握上述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对学校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学校。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各类工程设计、项目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第十条 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外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其发明创造及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处理日常事务;各学院负责知识产权申报和注册登记的初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有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积极申报专利,具体按《安徽工程大学专利申报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职务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许可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申报计算机软件登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报内容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人员、学生及聘用人员,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时掌握的尚未公开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资料交回学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且离校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科技展览等),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预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转让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有偿转让。经学校许可,学校知识产权、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个人所得税按上级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通过普通许可而不是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转化;以基本许可费加提成的许可费方式,替代一次性付清许可费用。许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许可范围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出具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应由知识产权受让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与受让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将知识产权受让款转入学校财务专户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始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手续,期间产生的变更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专利许可期间专利年费由受让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而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对此予以追偿,追偿范围为学校的损失以及相关人和第三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并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知识产权的申报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它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申报非职务专利的,学校一经查出,在专利受理、实审公示期有权提出异议,对授权后的专利,学校保留追诉权,并限期改正。对涉及相关项目,学校将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情节恶劣的,将建议追回项目经费,并向本人追缴学校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校内凡有可能接触知识产权技术内容者,在国家未公开该技术之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凡泄漏技术秘密,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财产损失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对此予以追偿。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可能未尽事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字〔201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