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科〔2017〕5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落地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新政策,进一步完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权限
(一)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学校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由项目组自主规范使用。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高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各高校应制定完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推进管理规范化。
高校通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并以合同方式获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规划设计、委托开发等项目经费,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
(二)下放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自主权。高校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办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内控。高校使用财政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高性能计算机),经学校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可动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动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幅度较大的,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财政根据高校采购结果安排国库集中支付。高校应切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依规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化共享机制,切实减少重复、多头采购。
(三)进一步推进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自主规范管理。高校承担的省级财政竞争性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规定比例计提设立,由高校统筹用于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高校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坚持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合理、合规地使用间接费用。
(四)合理界定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范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各高校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据实编制。
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可调剂使用,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的相关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执行。
(五)区别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交流和交通费用。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属于项目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计入“因公出国(境)费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区别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反映,列入学校“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纳入省本级“三公”经费预算限额。经高校职能部门审核后,高校学生持因私护照出国参加学术和国际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
(一)严格落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法人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职能部门、院系所、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切实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高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要遵从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指南和预算评审评估规则、办法,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合理用好上级主管部门下放的预算调整权限。
(三)规范科研经费核算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有别于高校行政事业经费等预算内经费,合理使用和监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经费的核算管理,分项设账,分类管理,确保核算内容及财务信息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结算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都要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材料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公务卡支付等非现金方式结算;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单位现金额度办理现金支付。
(五)完善科研经费的财务审计制度。高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经费和外拨协作费实施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六)落实科研经费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要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课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一)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机构和服务队伍建设。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较大的高校,可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机构。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专业化服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二)创新科研财务服务方式。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管理等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网络报账、预约报账等服务,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服务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学校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公开,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调整、经费支出、转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