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校地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25〕1号)

发布者:倪维维发布时间:2025-09-12浏览次数:44


校科字〔20251

矩形 2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校地科技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校地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5514

安徽工程大学校地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与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增强学校服务地方能力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方案》《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由我校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范畴内签订的涵盖“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科创平台建设、科技服务考核指标的子协议,视为校地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条明确签署项目协议的二级学院为牵头单位,项目协议签署人为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指标任务完成。

第三条 以项目子协议进行校内立项,命名规则为HX-D-202X XX X XX【年份+月份+项目序号】。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可分设N个专项,各专项指标任务具体承担教师构成项目组成员。项目签署前落实经费二次分配方案。

第四条 经费入账后,根据项目协议约定划拨至项目负责人名下,单设财务账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承担的指标任务进行经费分配,并签署指标任务及经费分配确认表(一式肆份,见附件1),科技处、社会合作处、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留存。项目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成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支撑业绩,不纳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绩点奖励范围。

第五条 纳入校地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的按照入账经费的10%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的50%纳入学校发展专项经费,剩余的10%10%30%分别由科技处、社会合作处、牵头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项目过程跟踪、监督和结题管理项目经费按协议约定使用,无明确约定的可参照学校产学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外协费、对方设备费比例不得超出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并予以结题的项目,对结余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提取不超过6%作为团队工作绩效;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可提取不超过8%作为团队工作绩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牵头制订实施任务清单及推进进度表,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工作,具体落实协议内容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定期评估项目进展情况,针对各考核指标逐项分析,按月度向科技处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事项。

第七条 若因主观原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利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回收剩余经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成立校地科技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和社会合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科技处、社会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社会合作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回访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校地科技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工程大学校地科技合作项目项目组成员任务及
经费分配表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5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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